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方秀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佩玉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D042621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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