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國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被告鍾國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罪嫌不足而不起訴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008號被告鍾國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罪嫌不足而不起訴確定等情,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上開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因被告於105年11月
2日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
284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此亦有上開判決存卷可參,是聲請意旨猶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顯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僅就海洛因部分宣告│││毛重1.31公克,取樣0.02公克│沒收銷燬。至鑑析用│││鑑驗用罄。│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