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璟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景良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8,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8,700元,尚欠新台幣3,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