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98號聲請人燈舍照明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獻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炎煌┌─────────────────────────────────────┐│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遠東鐵櫃鋼│第一商業銀│106年6月23日│11,340元│AE0000000││││鐵廠股份有│行長泰分行│││││││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