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憓英王秀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㈢應補正:││⒈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⒉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⒊聲請人列計每月必要消費支出均記載「含2位共同居住之在││學子女」,請提出子女之在學證明,並說明除共同居住之費││用外,子女其他所須之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如何支應。│├───────────────────────────┤│㈣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3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保險費、電信││費、油資、學費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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