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許景章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被告 許錦德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15,824元(16,764×443.31×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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