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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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楊錫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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