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方仕賢 被告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少帆 被告 蔡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9萬99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316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949萬9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年3月5日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給被告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龍馬成公司),並由被告蔡少帆、蔡美人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以及如有授信契約書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所定情事應視為全部到期。詎龍馬成公司於109年12月1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書第6條規定,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共積欠原告本金949萬99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被告蔡少帆、蔡美人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66頁、第71頁至第73頁)。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所述屬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以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
┌──────┬──────┬───────┬─────────┬───────────────┐│債權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違約金│├──────┼──────┼───────┼─────────┼───────────────┤│66萬6660元│108年3月5日│111年3月5日│自109年11月5日起│自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95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6萬6660元│108年3月5日│111年3月5日│自109年11月5日起│自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95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25萬元│109年5月22日│109年11月22日│自109年10月22日起│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76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5萬元│109年8月3日│110年2月1日│自109年11月3日起│自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76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5萬元│109年5月22日│109年11月22日│自109年10月22日起│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892%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5萬元│109年8月3日│110年2月1日│自109年11月3日起│自109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76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33萬3328元│109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自109年11月4日起│自10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95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3萬3332元│109年5月4日│112年5月4日│自109年11月4日起│自109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利率2.955%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利息。│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權本金合計:949萬998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