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45號債權人翠亨綠園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龍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淨臣 、 陳柏融 、 彭岑臻 、 陳春美 、 李雅玲 、 陳玉春 、 林桂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經查聲請狀所記載債權人之名稱與所蓋印之印文不符,故請表明債權人正確之名稱為「翠亨綠園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抑或「翠亨綠園貳期管理委員會」。如有誤繕,請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