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81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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