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4年度催字第11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備註:旭麗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11月4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