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2號原告 黃國城 被告 楊美華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王晨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因尚需徵得被告同意,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孫超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