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張位 自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宇程陳明雄周丕康沈慶祥黃鈺富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茲因原告已併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則在該案准否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應即於裁定確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田宇程、陳明雄、周丕康、沈慶祥、黃鈺富等5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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