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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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97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興國際有限公司、丙○○○、丁○○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欠款明細與基本放款利率,到院供參。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