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60號聲請人 顏水利 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甲○○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