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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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為請求被告乙○○賠償損害,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547,367.元(即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原告僅繳交4,960.元(郵政匯票乙張),尚欠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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