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憲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17年6月及99年7月9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玉婷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