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370號債權人文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煜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謝明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