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7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26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267號上訴人 許聖慈 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 專利師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林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發明第I279306號專利
射出裝置射出缸座X軸Y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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