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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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6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傳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2031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沈傳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傳德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2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於102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逾量持有,竟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4年4月23日晚間7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猴子」之成年男子取得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純質淨重合計22.2477公克)而持有之,嗣未及施用之際,即於104年4月23日晚間7時5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里○○0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3包,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沈傳德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竟仍違反國家禁令而持有,所為殊無可取,併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係被告本案持有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7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白色結晶3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23.3210│││3袋(含包裝袋3只)│公克,淨重22.2700公克,取樣0.0681公克,餘重22.2019││││公克,純度為99.9%,純質淨重22.2477公克)。││││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1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4年度審簡字││││第760號卷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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