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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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程清華
程建慈 被告 林黃千栩
林銘信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上訴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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