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金燕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曜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卷第123頁至124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答詢表3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5至
129頁),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