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黃福雄 被告 郭永山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