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劉雪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賴碧玉 │土地銀行南│107年6月1│2萬3,000│EB0000000│││││新莊分行│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