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債權人黃 昱捷 即四味飄香小吃店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謝蘭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各項金額內容及數額,並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租屋地點為占用國有土地之釋明、查報租屋地點為全部亦或僅部分占用國有土地、表明請求溢收新臺幣362,666元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