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張淳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美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而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抵押債權人及抵押債務人為何人,並所擔保之債權為何種債權,均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同院85年度台上字第3105號判決)。是抵押權人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惟於實行抵押權時,仍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186,000元,並於106年8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1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8月16日,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11月16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不為清償,尚欠聲請人2,186,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查聲請人雖提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現金簽收條、匯款申請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以釋明抵押債權存在。惟查:
㈠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所示,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確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惟本件登記之債務人為相對人黃美珠,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是聲請人僅得以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由,向法院聲請拍賣上開不動產,而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
㈡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未指定給付對象,現金簽收條載「
本人黃美珠先生,已收到 林俊耀 給予210萬元…」,而匯款申請書之匯款人及匯款對象為第三人林俊耀、 黃山洽 。又依相對人於107年11月7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提出之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債權人亦載明係林俊耀而非聲請人。依上開債權釋明文件及相對人所提出之金錢借貸契約書內容,該債權債務關係中之當事人與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所載之債務人、權利人並非一致。
㈢職是,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資料均無法作為抵押債權之證
明文件,聲請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債權證明,以供本院審究其對相對人有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明正││1009│1078.24│10000分之274│││0││││││││││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786│雲林縣虎尾鎮明│雲林縣虎尾鎮林│住家用、鋼筋混│八層112.05│112.│陽台│11.37│1分之1│共有部分:明││0││正段1009地號│森路一段416巷4│凝土造、9層││05││││正段795建號││1│││1號八樓│││││││(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明正││││││││││││段7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7)│├─┼───┼───────┼───────┼───────┼─────┼──┼──┼──────┼──────┼──────┤│0│790│雲林縣虎尾鎮明│雲林縣虎尾鎮林│住家用、鋼筋混│八層55.08│55.0│陽台│5.17│1分之1│共有部分:明││0││正段1009地號│森路一段416巷4│凝土造、9層││8││││正段795建號││2│││3號八樓│││││││(權利範圍││││││││││││10000分之││││││││││││90)、明正段││││││││││││7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7)│││││││││││││└─┴───┴───────┴───────┴───────┴─────┴──┴──┴──────┴──────┴──────┘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