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6號聲請人 江語晨 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蔡秋英 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修繕至不再漏水狀態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新臺幣10萬元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