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陳勇國 被告 劉建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