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3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其母已八十餘歲,行動不便,且有心臟腫大之疾病,需人照料起居生活,又其左腳罹患蜂窩性組織炎病情嚴重,如不適時醫治恐有殘廢之虞,另被告所犯並非重罪,且始終坦認犯行,態度真誠,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8602號、98年度偵字第1866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認竊盜犯行,復有證人即被害人乙○○、丙○○○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於98年6月間即有2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98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二)被告所稱罹患蜂窩性組織炎,恐有殘廢之虞,經本院函詢臺灣高雄看守所之結果,據覆略以:「該員患蜂窩組織炎病史,經本所醫師診察:該員自訴患部(左腳鼠蹊部)疼痛,目前生命徵象穩定,能自理生活,左腳鼠蹊部外觀乾淨,無發炎等情形,藥物控制中,無殘廢之虞,並依醫囑續與妥適醫療照護」等語,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8年8月17日高所衛字第0989001799號函1紙附卷可稽,尚難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從而,被告上述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雖以其母親年事已高,需人照料起居生活,及坦認犯行,態度真誠等情,並非本院審酌是否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因素。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淑貞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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