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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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長榮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執行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長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長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經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而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顏維助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