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強輔佐人曾渝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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