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陳艷紅 被上訴人 陳素貞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上訴人 黃艷麗
黃駿杰 陳永昌 黃宏楠 陳郭淑美 吳 陳阿謙 林淑女 陳南良 陳素艷 陳順義 陳祺育 陳祺旻 陳益欽 陳良宗 陳芳 博陳芳𡓽 陳春孟 陳維章 陳維南 陳南通 陳立庭 林登凱 即 林士凱 林鼎強 林岳毅 林定憲 林律甫 林律辰 陳素蕙 林麗娜 陳慧珊 陳慧姮 李郭阿花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柳營 簡易庭民國所為第一審判決(102年度營簡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