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瑞泰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840元【計算式:6.5平方公尺×13,000元/平方公尺+72.92平方公尺×14,500+元/平方公尺=1,141,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