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 曾雯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提出品方茶飲店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如為聲請人獨資經營,則應更正本件聲請人為「陳麗卿即品方茶飲店」。
二、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兩造約定加盟金新臺幣(下同)360,0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起每月清償15,000元,故已屆期清償期之債權為45,000元【計算式:15000×3=45000】,其餘債權並未屆清償期,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承上,若並無約定加速條款,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8,7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計算式:代墊款73797+已到期之加盟金分期45000=118797】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