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1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王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Y628994、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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