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泰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泰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輔助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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