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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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顏 周麗香
高鏡堂 高周梅香 高琳清 蔡金英 周佳昀 周梅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周雪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185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陳周雪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