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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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詠群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05號),經合議庭評議後,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及方式,裁定如下:
一、以下證據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均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
編號證據名稱具有證據能力之簡要理由調查方式檢證1被告伍詠群之供述:111年3月22日警詢、偵訊筆錄(警卷第10-17頁、偵卷第57-60、71-72頁)符合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檢證2證人 吳尚勳 之證述:111年3月22日警詢、偵訊筆錄(警卷第20-23頁、偵卷第65-68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檢證3微信群組「高市團購效率100(100分符號)」翻拍照片(警卷第44頁)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提示檢證4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3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警卷第58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檢證5微信對話紀錄截圖18張(警卷第24-41頁)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提示檢證6匯款紀錄(警卷第45頁)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檢證7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3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46-50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檢證8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吸食器1組、分裝杓2支、行動電話3具及扣案物照片(警卷第56-57頁、本院卷第51-53頁)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提示檢證9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109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審證1微信個人資訊及帳戶資料截圖(警卷第42-43頁)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提示審證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9月12日嘉民警偵字第1110027958號函及函附職務報告(本院卷第77-79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提示並告以要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鄭諺霓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孟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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