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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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61號聲請人 黃燕芹 相對人 華菊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全字第六五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扶保證字第一○二○三○○一號保證書正本,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全字第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正本供擔保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59號案件審理中,達成和解,和解筆錄第二點載明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前揭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和解筆錄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