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31號原告 張家禎 被告 葉家丞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家丞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鄭富佑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