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即克萊門茶飲被告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被告乙○○」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即克萊門茶飲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