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李美蓉 被告 黃焌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本件因審判長法官林婷立於111年8月31日職務調動,不能親自簽名,由資深法官吳麗英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法官吳麗英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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