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闕惠嬪 被告 王麗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72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