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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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續字第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地下今彩五三九簽單貳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鳳山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項前段之賭博罪,並以105年度偵續字第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地下今彩539簽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所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4月6日以105年度偵續字第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4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屬實。而扣案之地下今彩539簽單2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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