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08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