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蔡衍明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列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被告 陳進榮
歐祥義 鄭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依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所載,均為非財產權訴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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