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蔡宗儒 被告 蔡奇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叁萬叁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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