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鄭雅云 即朝代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莊喻安 被上訴人晨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鼎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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