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順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一○四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之被告李順隆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被告李順隆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本及正本均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