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廖富春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68-ND-0000000-0│股票│1│1000│││01│││││││├─┼───────────────┼──────────────┼────┼───┼────┼───┤│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60│││02│││││││├─┼───────────────┼──────────────┼────┼───┼────┼───┤│00│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85│││03│││││││└─┴───────────────┴──────────────┴────┴───┴────┴───┘